当前位置:新时社网 >> 新闻频道 >> 法治 >> 广告宣传禁用“驰名商标”字样 5月1日前流通的商品仍可销售

无线电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新时社记者张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组建卫星网络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迄今已逾20年。

  而随着近年来无线电技术的进步,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予以相应修改。比如,无线电技术的推广应用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设备的行为,对正常的无线电活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为了保护良好的无线电电磁环境,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并与城乡规划有关建筑物、设施等建设内容相协调。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站、大型无线电单收站以及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在工程立项前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 

  征求意见稿同时拟加大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意见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拟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拟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无线电(台)未采取措施防止发射无线电波造成的电磁环境污染;(二)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干扰重要无线电设备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三)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四)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设置、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五)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电磁环境的测试及电波监测;(六)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新时社北京5月6日讯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

0% (0)
0% (10)

点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