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和汇款。
为加强对邮政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用户信息安全,《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运单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堵塞信息泄露的隐患。快递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