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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明: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

  今日,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香港《文汇报》、《大公报》发表题为《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的署名文章。全文如下:

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

张晓明

  香港政改已进入关键阶段。4月22日,特区政府公布了有关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方案。该方案能否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支持通过,至迟7月将见分晓。目前,围绕普选方案的争论仍在持续。此时此际,无论是手握表决权的立法会议员,还是有权投票选举立法会议员的广大市民,理性地思考香港的普选制度从哪里来、与其它地方的普选制度为什么会有不同、究竟什么样的普选制度真正适合香港等基本问题,细心琢磨其中的基本道理,对于正本清源、凝聚共识、务实取态、促成普选,相信是有帮助的。

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源自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是基本法最先规定的。1984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并没有提及“普选”二字,只是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985年基本法起草工作开始后,在起草委员会内部和香港社会上,围绕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包括普选办法讨论过多种方案。经深入比较并吸纳各方合理意见后,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作了如下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这一规定不仅确定了行政长官普选的目标,也确定了普选的基本制度模式——提名委员会提名+全社会一人一票选举,还确定了制定普选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香港回归进入第10年时,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明确2017年可以实行行政长官普选,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后,立法会全体议员可以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进一步规定了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基本制度的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两个决定,使得基本法规定的“最终达至”的普选目标,在香港回归20年之际变成“可望又可及”的事情。这不仅顺应了香港社会的民主诉求,也显示了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的诚意,是“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里程碑和新亮点。

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具有香港特色

  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名办法。行政长官普选时先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人数为1200人,由四大界别等比例组成,即工商、金融界300人,专业界3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代表、乡议局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代表共300人。提名委员会组成后,按照民主程序从参选人中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二是普选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500多万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中,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三是任命办法。在香港当地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上述三方面内容共同构成完整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

  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由400人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任至第四任行政长官由800至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这几次选举实践都表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恰如香港社会的一个缩影,涵盖方方面面,具有广泛代表性,而且运作良好。按照选举委员会模式组成普选时的提名委员会,体现了历史沿革,是一种比较自然的制度演变。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当选的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所决定的。它与提名委员会提名、全社会一人一票选举相结合,形成了行政长官必须获得香港社会和中央政府“双认可”的机制,并融合了选任制和委任制的元素,也是一种制度创新。

  特区政府经过广泛公众咨询后,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础上提出了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方案。其中许多规定,包括将提名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获120名提名委员推荐即可“入闸”、设定最多不超过240名委员推荐的上限以确保有足够多的人选供提名委员会选择、每名提名委员提名时可投2至N票、提名采取无记名方式等,进一步细化了普选制度,尽可能地体现了民主、开放、公平、公正等原则。

行政长官普选制度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评判一项政治制度包括普选制度的优劣,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适合该国或该地区的实际情况。正如俗话所说,“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所依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内涵丰富,包括“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实践的总体运行情况以及下列几方面应当特别关注的情况:

  第一,香港特定的宪制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创制、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实行的社会制度、设立的政治体制包括普选制度安排,都是中央政府通过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属于单一制国家内的地方与中央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选制度是一国之内的地方性选举制度。这两条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普选制度的基本定位。

  第二,香港特殊的民主发展情况。众所周知,在中英就香港前途问题谈判前的一百多年间香港毫无民主可言。连港督自己都声称“总督的权力仅次于上帝”。香港的民主化进程,起因不同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方,不是二战之后以及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反殖或独立运动,而是在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背景下,英国政府有计划地部署撤退和中国政府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方针共同作用的结果。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不长。即使从1985年作为港督咨询机构的立法局引入间接选举算起,选举历史至今只有30年;而从1997年由港人担任行政长官算起,仅仅18年。反观西方民主发展史,英国从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君主立宪制至1969年规定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历经近300年;美国从1787年宪法明确国会和总统由民主选举产生至1971年规定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历经近200年。相比之下,香港的民主发展堪称快速。用历史的眼光看,香港的民主发展包括选举制度尚处于逐步培育、渐趋成熟的过程中。

  第三,香港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态。绝大多数香港同胞都是爱国爱港的,在香港主张与中央搞对抗甚至鼓吹“港独”言论的人只是极少数。但正如邓小平先生早就告诫的,确实有人企图“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香港本地一位著名学者在论著中也指出,香港一些反对派并不像西方的“忠诚反对派”,他们从根本上不认同国家宪制,甚至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意对抗中央,争夺香港的管治权。去年发生的“占中”非法活动暴露出的问题,包括香港部分反对派人物与外部势力的勾连问题,不能不令人警醒。这种状况是在香港实行普选必须面对的社会政治现实的另一面。

  第四,香港多元的利益诉求状况。香港长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不同社会阶层、界别之间的利益诉求多种多样,希望通过政治参与影响经济、民生等政策的意向明显。比如,工商界、专业界虽然在人数上不占优势,但对香港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对实行普选可能导致的民粹主义、福利主义倾向比较担忧。在选举制度中,通过适当机制安排,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确保均衡参与,才能保持经济繁荣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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