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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甲小银 无取酒资:侨批局的诚信经营之道

中国侨网

  1935年以前的侨批上,经常见到批局在信封上的信用戳里有这样的承诺:“送到贵家,设法异常,无甲小银,无取酒资” 。

  80多年以前,“送(银信)到贵家”要面临重重考验,不说南洋、厦门海关通关,到了厦门还必须利用各种交通工具:步行、乘轿、自行车、轮船。据《漳州交通志》言,天一局自备两艘小火轮,一走安海、泉州片;一走角美、浮宫。

  “设法异常”说的是侨批接送过程会遇到各种情况,要想方设法解决难题,保障送达。

  银圆标称重量七钱二分,几百元就有数十斤重。不堪重负是一回事,引来萑符眼红才更麻烦。“无甲小银”中的“甲”(闽南语“搭配”),当时唐山各地政局混乱,银圆标准、成色变动很大,给客户分大银不搭配小银,体现了侨批局诚信经营之道。

  “无取酒资”,也就是说“水客”不得向侨眷另要小费,不管行装如何沉重,路途多么崎岖遥远,天公如何不作美,劫匪如何猖獗。

  按照现代人的思维,你到某处领到款项,其中搭配一些零钱,除了略嫌累赘外,并不影响你的购买力,甚至去除大额钞票找零的麻烦。为什么天一局及其他批局都要信誓旦旦,承诺“专分大银、无甲小银”。

  与南洋贸易,到南洋打工,当时通行的是银圆,规格一致,重量和银含量统一,计数非常方便。银圆的使用深刻影响到潮汕闽南乃至全国各地,闽南地区遗存的一些碑记中就有捐献银元的记载。国家邮政开办之后,规定购买邮票不得赊欠,定要现金,收的是“静洋”“光洋”,否则要“贴水”,并规定大银每圆值制钱1000枚,不过日本、越南等“水上漂”“海岛钱” 充斥潮汕、闽南沿海市场,在外国银圆的冲击下,烦琐的银两计数制度趋于解体。光绪十四年(1889年),张之洞开始在广东试制银圆,并很快推向全国。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闽浙总督提议:福建省官督商办、铸造银元。光绪二十八年成立福建官局,铸造面额一元的“光绪元宝”龙洋,用来糊弄上级糊弄百姓。他们热衷于铸造“辅币”。按金融学概念:“辅币是限制铸造的,即由国家垄断制造。由于辅币是由贱金属铸造,是不足值的货币;但法律又规定辅币与主币之间的固定兑换比例”。通俗来讲,如果规定一元银圆兑换五枚二角辅币,而五枚辅币根本不等于一元的含银量,它的实际购买力就远低于一元银圆的购买力。

  从辛亥革命起,中央政权像走马灯一样更替频繁;地方政权蜂起,有枪便是草头王。为了霸踞一方,巩固自己小王国,除了名目不胜枚举的苛捐杂税,把持铸造钱币的特权,是搜括民脂民膏的好着。除“北伐军进漳纪念”“黄花岗七十二烈士” 等寥寥数种外,大量劣质辅币充斥社会。起先还“银七铜三”,很快就“银三铜七”,甚至在打制好的铜币镀上稀稀薄薄的一层银水,强制百姓使用。闽南地区发行最泛的“银角子”俗称“石码角子”的“福建官局二毫(即二角)银币”,甚至连机器也落到某军阀手中,打制了大量基本没含银的“银角子”强制百姓使用,曾受到商会的一致抵制、拒用。同样是侨区的潮汕,劣质、含银量越来越少、信用度越来越低的银角子泛滥成灾。因地缘关系,这些银角子蜂涌到闽南,充斥市场。

  据《福建省志·金融志》记载:“其中东山土角只限东山使用,每25角合银元一元;癸亥甲子双角只限永定县使用,每18角合银元一元;其他银角全省都可流通,按成色折价使用,比价各有不同:孙中山银角、光绪元宝银角、仿广东银角都是12角合银元一元;黄花岗纪念银角13角合银元一元;广东新双毫18角合银元一元;袁世凯银角19角合银元一元” 。祸水脏水还泼到别人家,根据《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6卷第5期吕萌明等人翻译的《瓯海关十年报(1922—1931年)》记载,当时1银元折合10枚10分银币加20枚1分铜币,“随着1924年孙闽军队入温(州),市场上充斥着福建省铸造的劣质银辅币。政府解除了当时正在执行的禁运令,以冀这种不必要的辅币得以部份流出”。 孙闽势力的退出,这种受到当地商民一致唾弃的劣质银辅币很快在温州被驱除殆尽。

  这样的比值已经够眼花缭乱,然通行货币还有不时变化比价的铜元,同时还逐步发行各种信用度不一的纸币。

  按当时每一水客(侨批派送员)每天送十五封侨批,若每封侨批“甲”(闽南语搭配)一元小银即银角,照市场比价稍有克扣,就有一、二角入袋,每天会约有一元银圆收入。而当时华侨批上通常寄款二至四元,八元十二元已是大数目,每担(重量不一,天宝圩场的计量单位俗称“田六”,约160市斤,其他地方也在120至160市斤之间)大米价在3~4元间。在自给自足为主的农村,2元钱足够整家一个月生活费。侨眷们翘首盼望海外来鸿,除了关切海外亲属近况,还有这“雪里送炭”的救命钱。因此侨批局送来的款项是否足额、足值、保值,是关系能否保住顾客的批局的生命线。

  当时,大银在社会约定俗成,是重七钱二有固定成色的值“壹元” 的银圆,其它杂色银还须折扣,这有一定之规。我们见到的侨批,1935年前所汇都是银圆,与之相对应的正是“由国家(当时,有枪便是草头王,各地军阀官僚为私心大量制造以充盈私箧)垄断以贱金属制造,不足值的限制制造、有法律规定与主币兑换比价的辅币”,而非金融学上所指不足一定重量的“碎银”。 即便是清末国家使用银两制,其“小银” 仍然不是“碎银” ,侨批局的水脚们手上掌握数量不等的辅币——外国银毫、中国制钱、铜镭可供充数,供路途食宿,也供侨眷兑换——关键是你必须公允、公正。

  不管闽南还是潮汕,天一还是其他批局,“专分大银、无甲小银” 都是郑重的、良心的承诺。(苏通海)

【责任编辑: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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