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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社评:“旺暴”刑事罪行 不容政治抗辩

  发生在前年农历年初一深夜的旺角街头暴动案,案中九名被告昨日在区域法院被判暴动罪成,还押本月二十三日判刑。

  就有关案件,主审法官郭伟健昨日在结案陈词中提醒陪审团,裁决应只考虑被告的行为而毋须考虑什么政治动机。这一提醒,十分重要。

  事实是,自七十九日的违法佔中到旺角暴动,不管是始作俑者戴耀廷还是本土民主前线的梁天琦,事后都千方百计把事件政治化、正义化和合理化,如把佔领说成是违法达义,旺暴则是因不满警方驱赶小贩而起。然而,这难道是事实吗?

  无疑,佔中和旺暴,在性质上是两起政治事件。戴耀廷一伙策动佔中,矛头直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八.三一决定,即所谓的争取真普选,目的是否定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但是,政治目的只能说明用心上的不良,而不能用作行为上的藉口,他们煽动部分年轻人佔领金钟,令到道路被阻、交通堵塞,其间并多次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香港是一个法治之区,佔领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违反法律和法治,不是任何所谓正义理由可以掩盖的;戴耀廷等人是基于政治理由策动佔中,但必须为违法事实负责。

  同样,大年初一夜的旺暴,情况就更为明显,大批年轻人黑夜集结在旺角街头,撬砖掟砖、焚烧杂物、袭击警察、拆毁公物,百分之一百就是骚乱和暴动,不管什么同情小贩、不满执法等说法如何冠冕堂皇,用客货车运来竹枝木棒盾牌的本民前、站在车顶发号施令的黄台仰、带头冲向警队的梁天琦,就是这一场街头暴动的实际组织者和指挥者。用双手撬起红砖掟向警员、令被袭者头破血流受伤倒地的行为就是袭警,手持竹枝木棍和盾牌冲向执法人员的就是参与暴动,这是事实俱在、罪证昭昭,绝无什么可以讨价还价的。

  事实是,企图用政治理由来掩盖违法事实,正好进一步暴露了戴耀廷、梁天琦等人的丑恶嘴脸和卑劣本质,他们深知,在港人法治社会,政治上抗中乱港要构成犯罪事实较难,但强佔公众地方、破坏街道公物和用砖头袭警以及煽动、煽惑,则绝对可以构成刑事罪行,所以他们一贯不承认抗中乱港,但在法律和司法面前却以政治诉求甚至说成是被打压的一方来扮可怜、博同情,希望骗过法官和陪审团放他们一马、予以轻判。如此首鼠两端、输打赢要,更令人不齿。

  佔中和旺暴都是违法罪行,不能以任何政治藉口来转移视线、掩盖犯罪事实;旺暴九名被告虽非首恶,但参与暴动,也属罪有应得;至于戴耀廷、梁天琦等人,煽动暴乱、鼓吹港独,政治上抗中乱港、行为上违法犯罪,就更是两恶俱发、罪无可逭,必须承担更大法律罪责,落得一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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