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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就《国歌法》本地立法向立法会提交建议

  图:《草案》建议中、小学须教育学生唱国歌、了解国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奏唱礼仪

  新时社报讯 (记者 庄恭诚、杨绮青、朱晋科)政府昨日向立法会提交《国歌法》本地立法讨论文件,建议《国歌条例草案》列明,任何人公开、故意篡改国歌,或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最高可判监三年、罚款五万元,不设追溯期。政府亦建议中小学沿用现行机制,教育学生国歌知识,以免为教育界增添额外负担。政府消息人士指出,国歌是国家象徵,必须尊重、不能儿戏,而自由表达亦非没有界线,相信社会对礼貌、尊重等概念有共同理解,只要不是刻意挑战底线,就毋须担心误堕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于去年10月1日在内地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后将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作为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并由特区政府通过本地立法落实。

  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的《国歌法》建议条文概要,表明正准备草拟《国歌条例草案》,立法原则除了明确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以及履行宪制责任,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实际情况。政府消息形容,本地立法的好处在于不会硬套内地法律。

  不挑战底线毋须担心堕法网

  在政府建议的草案条文内容中,有两条涉及罚则,其中一条指出:任何人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即属犯罪,最高可判监三年、罚款五万元。

  对于“贬损”、“侮辱”等概念较模糊的疑问,政府消息说,难以一刀切地列出所有涉及的场合和情景,但相信实际行动反映的意图并不抽象,而且自由表达亦非没有界线,社会对礼貌、尊重等概念有共同理解,正如法庭可辨别谋杀和误杀的分别,只要不是刻意挑战底线,市民就毋须担心误堕法网。

  举例早前出现的球场嘘国歌事件,政府消息人士称,若是一班人集体一起作出这一行为,就明显是公开、故意及有组织地侮辱国家;若是在茶餐厅用餐时,听到电视播放国歌,政府消息指,食客不站立及不唱国歌未必属贬损,但若在过程中举起不雅手势,相信侮辱意图很明显。

  就网上二次创作方面,政府消息人士称,网络世界相当于公开场合,网上行为与现实世界受同等对待,因此网上二次创作不会获豁免,网民不能按个人喜恶改动国歌,若在网上散播经改动的国歌,即属违法。消息人士强调,国歌并非流行曲,不应当成创作材料。

  特首规定应当奏唱场合

  除了规范和惩罚,政府消息表示,草案条文亦会并重引导和鼓励,例如建议任何人参与或出席奏唱国歌的场合,在奏唱国歌时,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政府消息强调,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是国家的象徵和体现,必须得到尊重,不应用于儿戏或玩乐,亦非表达政治诉求的适当平台。

  至于应当奏唱的场合,草案建议,行政长官可规定应当播放国歌的重要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等。在奏唱国歌版本方面,建议由行政长官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国歌官方录音版本,而有关的版本在特区政府网页发布。政府消息指,政府计划以公告形式列出这些场合,届时会沿用现有的官方场合,例如金紫荆升旗礼、十一国庆、七一回归和抗战胜利纪念日等活动。

  中小学沿用现机制教授

  草案并建议,中、小学须教育学生唱国歌、了解国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奏唱礼仪。政府消息指,中小学已有相关教学指引,行之有效、可继续沿用,本地立法不会给教育界增添负担。一旦学校不教唱国歌,会否有罚则。教育局局长杨润雄表示,以他所知,《国歌法》第十一条没有罚则,香港立法时当然必须要考虑国家的《国歌法》的立法原意以及背后的要求,政府会在本地立法的时候将它适当地配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决定。至于有关国际学校的问题,实际的推行情况会再作讨论。

  代表:市民须尊重国歌 不当使用应受惩罚

  特区政府就《国歌法》本地立法向立法会提交建议,有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国歌法》立法后市民需要尊重国歌,不应用国歌作二次创作,除非有人想以身试法,并认为创作可以选择其他题材,因此有关立法与创造自由无关。有代表认为,不当使用或动机不良使用国歌都应该受到惩罚。

  政府昨日公布《国歌法》本地立法建议,列明公开及故意篡改和贬损国歌,即属犯法,国歌亦不得用于商标或商业广告。政府又建议中小学须教育学生唱国歌、了解国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国歌奏唱的礼仪。

  正在北京出席人大会议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兼主席团成员谭耀宗认为,身为中国人,须懂唱国歌,在学校从小学习,是合适做法,不算强迫。他认为立法与创作自由无关,日后除非有人想以身试法,否则不应用国歌作二次创作,可选择其他题材。他相信,立法后会对不尊重国歌的行为有阻吓力,故意篡改或侮辱国歌的行为很容易分辨,执法不会有困难,相关部门可专业判断如何处理。

  不用拘泥个别字眼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制内地事务局前局长谭志源认为,政府提出的只是方向性建议,并非草案,不用拘泥于个别字眼,亦不设追溯期。就二次创作问题,他认为市民应尊重国歌,用于商业行为则会违法,至于具体在哪些情况会违法,需法庭累积判例形成,政府也可向相关人士和行业发放行政长官指引说明。他又称,条文指明学校需教授国歌,是原则精神表述,不会与规范及刑罚挂鈎。

  港区人大代表田北辰认为,《国歌法》在本地立法时,应加入不当使用或动机不良使用国歌,都应设罚则,并举例说用国歌“拉布”也应视作不当使用国歌。他续指,奏唱国歌应肃立的规定,应列明只对出席特定场合人士有类似要求,不应规定所有人听到播放国歌都必需要肃立。

  需无疑点才入罪

  民建联主席李慧琼认为,近年出现不少嘘国歌情况,港府不能坐视不理,有责任就《国歌法》立法,希望传递港府有维护国家尊严的信息,立法过程港府需要聆听各界意见,以释除市民担心会误堕法网的疑虑。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指出,在普通法原则下,法院需毫无疑点才可就刑事罪行定罪,即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侮辱或贬损国歌才可入罪,因此市民已有双重保障。她认为,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并无提及追溯力,相信社会较易接受,而学校会以订立校规等方式自发遵守法律要求。她期望市民公众不要在立法会未通过法例前故意在公众场合贬损国歌,又称如立法会“拉布”,会向社会发出错误信息,令人在立法前侮辱国歌,等同迫议员提出修订,使国歌法设立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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