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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转业后的安置劳动计划指标不是行政编制?谁说的?

         转业“志愿兵”的安置问题,是否是“行政编制”?志愿兵这一称谓,特指在邓小平主持军委工作后,国家制定《兵役法》中所规定的,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兵役制度中的“志愿兵”群体。

        当时的背景是:为了弥补军队基层管理的不足,特别制定实行志愿兵制度,即把那些原本是提干苗子,志愿在部队长期服役,而且要干满5年义务兵的基层骨干,改选为志愿兵,参与基层日常管理,并起到军事骨干和技术骨干的双重作用。这部分军人选拨为志愿兵后,参照营以下干部给他们待遇 ,定性他们为职业军人,其生活、工资、以及退役均参照军官职级定性为“转业”,他们的服役期均在十几年以上,他们转业后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提出安置计划和指标,国家指令性安置。政策的制定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其性质是转业。他们转业回到地方后,工作只是在国家机关之间转换和调动,转业后他们的身份待遇和性质不会改变。这就是政策的本义,政策执行年限为(1978年~1999年),可以说,这些政策的制定,就是针对志愿兵群体量身打造的。

        如果说服义务兵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志愿兵在完成尽义务阶段之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超这些,理论上,在当他们服完义务兵役期满之后,可以说他们为国家尽义务的阶段已经结束了,而从他们转为志愿兵开始,就走向了职业军人阶段,即军队从下达他们转成志愿兵命令的那时刻起,他们的身份就成为职业军人了。这就要求他们在接下来更长的服役期限里,要以自己的青春、热血、甚至在战争发生时, 要第一时间以自己的流血、甚至是牺牲自己的生命来履行保卫国家的重任,这是国家对他们的要求;但同时,在他们退役转业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要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也就是说,在国家给他们下达服志愿兵的命令的那个时刻开始,他们就和国家之间有了契约关系,对职业军人服役期满退出现役,要妥善安排他们工作,这是从国家一方,对他们所作出的庄严的承诺!

        总参、总政、总后会同国家五部委还下发【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规定这个时期的志愿兵群体转业待遇,是完全参照干部制定和执行的,唯一不同的是干部是按照干部职级安置工作,而志愿兵是参照干部职级享受其干部待遇。简单的说,志愿兵是兵没有错,但这个时期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即志愿兵是享受干部待遇的职业兵,他们和干部一样,也是属于国家保障终身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国发【1983】16号文件中,明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详细规定:所需劳动指标,由民政部提出,交劳动人事部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并保证落实。也就是说,这个时期的志愿兵安置计划,是国家下拨计划的,这同政府下达给城镇退役义务兵的地方安置计划,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回事情。

        如果安置政策都被严格执行,就不会有军转老兵这么多的维#权事件了,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加速,市场化大潮的冲击,官场腐败随之蔓延,军转安置领域也不能幸免,巜兵役法》中所规定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便有意无意成了天大唐僧肉,志愿兵安置工作中乱象丛生,有的将转业志愿兵的国拨计划与城镇退役义务兵的地方计划相混淆,造成志愿兵转业降为城镇义务兵退伍,终身性保障变成城镇兵仅对退伍到落实接收单位的阶段性负责,出现志愿兵安置单位不如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好的情况;有的篡改国家安置政策,用所谓的自谋职业替换国家转业志愿兵安置政策,国家下拨转业计划指标被地方民政部门公开非法侵占、挪用。这实际上是将囯家对转业志愿兵终身保障的安置政策监守自盜!此种种见不得光的手段,可谓达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造成志愿兵职业军人的属性不被承认,由国家终身保障的身份被虚无化,其后果的严重性,甚至是中央也是不知道的,其隐蔽性、欺骗性、违法性,在不知不觉中,志愿兵群体国家指令性的安置指标被地方贪腐的黑手偷偷盗取,以偷梁换柱和狸猫换太子的方式,被地方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专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巧立名目,私下分赃而蚕食,暗地里权钱交易非法变更,地方相关部门从中赚得盆满钵满,富得冒油。

        要知道:志愿兵、军转干部转业回到地方后,他们只是工作岗位的变动,并不是相关待遇的归零,他们要求妥善安置工作,这是他们十几、几十年青春甚至是拿生命换来的,过分吗?

        谁敢说志愿兵转业后的安置劳动计划指标不是行政编制?出来走两步!牛B的出个书面材料盖上公章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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