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时社网 >> 文化 >> 非遗动态 >> 屏山: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首次扑捉到四川山鹧鸪雌体

甘肃: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冲刺阶段

  新时社兰州3月26日电  (特约记者  高启鸿)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再次审议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渊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建议,草案文本基础较好,且已于2014年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予以通过。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抢救性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资金,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对列入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项目学艺者予以扶持。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附属物及其环境采取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涉及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场所、遗迹、附属物及其环境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草案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通过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相关产业融合,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提升产业转型升级。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草案明确,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进行有效保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条例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2014年初,甘肃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政府职能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积极配合,多方收集资料,认真调研,细化程序,精心起草修改条例草案文本,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

0% (0)
0% (10)

点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