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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新时社兰州3月27日电  (特约记者  高启鸿)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上午通过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之前,甘肃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曾与政府职能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积极配合,多方收集资料,认真调研,精心起草、修改条例草案文本,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应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文物、档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关于调查,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不得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歪曲和滥用调查成果,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损毁实物和资料。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关于传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推荐时,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公民也可以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关于保护与利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抢救性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对列入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学艺者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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