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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 免税红利或延至2017

  记者获悉,9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正式公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行政审批、融资担保、双创政策支持、税收优惠、企业用地、人员培训等多方面,多举措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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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明确,在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扶持力度。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2015年年底延长至2017年年底。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意见》规定,将进一步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以下为《意见》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5〕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激励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全面实行企业设立一个窗口受理,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推进并联审批。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进一步优化企业审批流程,简化准入程序,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进入众创空间经营,允许其经营场所席位注册.允许创意、设计、软件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省工商局负责)

  三、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推进简政放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须由上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其他企业均下放至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省工商局负责)

  四、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运作。设立省级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等引导基金,逐步扩大基金规模,支持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引导基金的投向,由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形成信息目录,待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推送到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通过信用山东网站、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予以公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2015年年底延长至2017年年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要求,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强化新注册小微企业的税收风险辅导,帮助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融资担保扶持政策体系。设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大力发展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依托人民银行牵头搭建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立健全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整合银行金融、信用评价、融资担保、投资保险、纳税信用等信息资源,畅通新注册小微企业融资信息渠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针对新注册小微企业特点,进一步创新信贷产品,降低信贷条件和融资成本,尤其是纳税信用好的小微企业,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不断增加对新注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云技术、移动通信、大数据等手段,发挥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降低新注册企业用地成本。加快推广标准厂房等节地技术和模式,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优惠政策,降低用地成本,保障民营经济创业基地、创新平台、新注册小微企业等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可以盘活利用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在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等公共资源平台予以公示,优先用于新注册企业项目建设。新注册企业使用的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新注册企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一、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2015年至2016年,每年评估认定30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每处不超过1000万元。依托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积极吸纳新注册企业入驻,提供一条龙服务,落实房租和水电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完善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推进线上线下协同服务,为新注册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等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动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本系统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于政策出台之日起20日内推送至省工商局。(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新注册小微企业人员培训。重点加强对新注册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业人员的政策、管理、技能、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小微企业员工素质。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加强对新注册在孵科技型小微企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小微企业出资人、党务工作者的培训。积极引导新注册小微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打造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国家级创业先进城市和省级创业先进城市(县、区)引导作用,继续开展省级创业先进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活动。举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东赛区)系列活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依照责任清单,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登记注册与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推动部门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现部门联动、信用分类监管。(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建立支持新注册企业发展保障落实机制。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新注册企业发展政策的督导检查,确保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问责机制,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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