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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考核与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巡检工作的通知

产函〔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的要求,今年我司将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进行考核和巡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巡检对象

         1.考核对象:文化部命名的四批共15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以下简称“示范(试验)园区”)。

        2.巡检对象:文化部命名的五批共269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二、考核、巡检方式

        采取实地考核、巡检方式。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委托考核、巡检。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进行实地考核和巡检。

         其中,对于示范基地比较多的省份,可以报经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同意,委托示范基地所在的地(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实地巡检。

        2.直接考核、巡检。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派出考核组、巡检组分别对部分示范(试验)园区、示范基地进行直接考核和巡检。

三、考核、巡检时间

        从今年3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

  四、考核、巡检内容

  1.示范(试验)园区考核内容

       (1)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现有行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2)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3)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4)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5)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6)有无违反国家现有行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行为。

2.示范基地巡检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变更、企业规模、经济性质、管理模式、人才培养等;

        (2)效益情况,主要是去年以来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要特点、亮点及在本行业的示范作用;

        (4)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

        (5)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情况。

五、结果上报

         请各地高度重视此次园区考核、基地巡检工作,认真协助我司完成该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于今年6月30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分别报送本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考核报告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巡检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发展概况、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存在问题的园区基地名单及处理意见等,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上报我司。

联系人:储钰琦、邵二郎

联系电话:010-59881784 59881783

E-mail:c59881783@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邮编:100020(请以EMS快递方式投递)

特此通知。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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