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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检察机关提起首宗民事公益诉讼 索赔千万元

在没有取得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收取费用,长期允许他人向农用水塘倾倒建筑垃圾等废弃物,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及周边空气臭气浓度严重超标,经责成清理仍不见效。昨日上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亲自做起了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将鱼塘承包商与管理者告上法庭,索赔1050万元。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广州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农用水塘变垃圾塘 检察院发现线索
2015年10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水塘水面被垃圾覆盖,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村民生活。经查发现,水塘实际承包人张玉山、经营管理者邝达尧等人从2012年11月开始,在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等证照的情况下,有偿允许他人向涉案水塘大量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面积约50020平方米,深度约50米,属于农用地性质的水塘变成了垃圾塘。
2015年11月,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该线索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于今年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至符合农业使用用途,并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过,后来,该院将后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50万元。该院称,根据今年7月由专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涉案水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050万元,由于该评估报告属于新证据,据此提出变更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诚恳道歉 认为索赔数额过高
被告对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认为公益诉讼人变更请求违反了程序规定,法庭应给予充足时间答辩。合议庭短暂休庭后,决定对公益诉讼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接纳,同时决定给予被告对变更诉讼请求部分一个月的举证答辩期。
两被告方对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无异议,邝达尧的代理人还对本案后果表示了诚恳的歉意。但他提出,水塘污染是邝达尧在经营管理时的工作疏忽,并非有偿行为。在案发后,邝达尧方已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使水塘水质基本恢复原貌,因此,被告方认为公益诉讼人所主张的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数额过高,请求法院公平审理。
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不是原告
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不是原告。
去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对污染事件检察院需履行诉前程序。也就是说对污染事件,检察机关并非第一时间作为公益诉讼人,而是首先支持符合依据的社会团体提起诉讼。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另外,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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