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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意义重大 为残障人士提供法治关怀

一个社会可以为残障人士提供怎样的法治保障,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其实,对残障人士的帮助并不需要怎样高尚的举止,只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这一群体始终保持善念,通过制度建设为他们创造更加富有尊严的舒适的生活环境。
自2017年1月1日起,深圳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深圳城市发展历史上第一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全面、系统的地方法规。昨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举办《实施办法》宣讲会,《实施办法》从预防和康复、教育和文化生活、就业促进、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为残障人士权益保驾护航。
事实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从制定出台到正式实施一直引人关注。依法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是促进深圳城市文明进步、彰显深圳城市人文关怀、推进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办法》结合深圳特色,制定多项内容,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来了就是深圳人,深圳是一座以开放和包容著称的城市。30多年来,深圳以其海纳百川的胸怀和气度广纳八方人才,源源不断为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事业注入新鲜血液和勃勃生机。在建设的过程中,人们也深切感受到这座城市的善意和回馈。一座城市是否繁荣,是否生活宜居,不在于有多少高楼大厦,而在于它能否让每一位市民共享城市发展文明成果,尤其能否让残障人士等弱势人群享受更加健全的制度性呵护。
不管是先天性的疾患还是后天的事故所致,无论如何,都是一种不幸。我们所要提供的,应该是温暖的政策性倾斜,以此保障残障人士将生活上的不便减小至最低点,让他们与健全人士一样生活和工作,并从中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从根本上体现一座城市的善意和人文关怀。为残障人士提供尽可能全面、细致地帮助和关怀,既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实施办法》彰显了深圳政策层面的主动作为,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服务等重要领域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例如在就业方面,强调就业促进,除了残疾人要积极主动就业外,更重要的是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在教育方面,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本市户籍残疾学生,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免收其书杂费,校服费由政府予以补助;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其书杂费、校服费由政府予以补助凡此种种,从生活细节出发,通过良好的公共服务,让残障人士在图书馆、学校等公共空间更加自在舒畅地生活。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在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同时,结合深圳特区实际作出了更加具体化、本地化的规定。深圳是一座来自五湖四海的移民城市,残疾人数量相对较少。因此,《实施办法》较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相比,突出了对残疾预防的重视,从源头上降低残疾率。
一个社会可以为残障人士提供怎样的法治保障,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其实,对残障人士的帮助并不需要怎样高尚的举止,只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这一群体始终保持善念,通过制度建设为他们创造更加富有尊严的舒适的生活环境,让他们享受和我们一样的公共权益,在这片热土上体面地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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