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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注:总局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申报、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点播影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或者电影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方式,向群体性观众提供营利性电影放映服务的固定场所。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构成的电影放映组织和管理机构可称之为点播院线,负责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节目源,为所辖点播影院提供获得合法放映授权的播放片源,并指导和规范其运营服务。  通知指出,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并依法取得电影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申请成立点播影院,除工商注册信息外,应当明确隶属院线、所用点播影院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等信息,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专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成立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应不少于30家,由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专项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成立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应不少于60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专项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放映、发行的影片须依法通过审查,包括依法获得公映许可的国内外影片和依法设立的电视台、互联网视频网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的电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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