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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性别歧视可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洁最近作为谈判代表之一,为所里的女合伙人争取到了平等的权利,也引起她对男女在职场平等发展的深思。在7月10日召开的新时代女性平等就业、发展的挑战和应对研讨会上,胡洁述说了自己的困惑。
以前我不觉得律师行业女律师发展受到限制。胡洁说,所里为所有合伙人买保险,高收入和低收入者分为不同的档次,60个合伙人中,女性共20人,其中17人属于低收入合伙人。为什么女律师很优秀,专业背景很好,收入却无法和男性合伙人竞争呢?胡洁发现,症结在于人们普遍认为,女合伙人生育子女、为家庭付出太多,影响到职业成长。在这场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研讨会上,与会者聚焦新时代女性平等就业、发展的挑战,提出应对之策。与会者普遍认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是研究解决新时代女性平等就业问题的重要遵循。
就业性别歧视出现新动向
我国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政策日益完善。2019年2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招聘行为设置了6个不得,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及处罚标准。与会者认为,虽然通知的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女性面临就业性别歧视依然不容忽视。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辉发现,随着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增加的人工成本,在经济下行的形势下,就业性别歧视出现了新动向。其一,由公然叫板转为暗箱操作,对求职者危害更重。其二,辞退怀孕女职工转为排挤。这种令受害人不得不辞职的行为,已被司法确认为推定解雇。其三,退休前改变女性管理者身份。
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上,要给企业生存空间,让企业活下去。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晓莲说,多个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了男性的陪产假。但是陪产假的工资目前并不在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由企业负担。建议由生育基金支付。在办理涉及哺乳期劳动纠纷的案件中,经常听到企业抱怨承担的成本太高。胡洁说,对企业来说,如果招男性和女性的成本是一样的,将会极大地减少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因此,应当落实男性护理假,增加男性育儿假,由男女平等休生育假期,进而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女性退休年龄应逐步统一
目前,在妇女群体中主要存在50、55、60岁这三个不同的退休年龄标准。退休年龄这个老问题再次成为研讨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刘明辉正在代理一起案件,当事人韩女士曾获得优秀护理员证书,在一家养老院做护理部主任, 她年满50周岁时,院长找她谈话要把她的职位改为护理员,她拒绝了,目前已经申请劳动仲裁。
多位与会专家认为,应逐步取消女性群体内退休年龄的区别对待,逐步统一。应充分保障男女平等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主要包括工资待遇、退休金。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张立说,从整体上看,男女同工同酬没有问题,但由于女性的职业发展水平低于男性,导致收入水平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另外,由于退休年龄不同,男女退休金存在差距,影响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
亟须建立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制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邓青菁说,由于女性劳动者个人力量弱小、难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平等对抗, 就业歧视诉讼所需时间长、取证困难,目前对于女性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不足、只能由劳动者个人提起私益诉讼等原因,女性劳动者在面临就业性别歧视时往往很难通过诉讼来维权。目前,关于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主要有两种情况,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和性别平等机构提起公益诉讼。邓青菁说,我国存在构建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土壤。邓青菁提出,法律应赋予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民间公益性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女性劳动者群体向实行就业歧视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从长远看,可在劳动保障部门下设专门负责平等就业管理机构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海娜看来,目前我国关于女干部的配额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对女性平等就业产生了负面影响。她从可见度理论阐述了女干部配额制度的重要性。女干部配额制度有利于提高女性在职场的可见度,提高女性的整体地位和形象,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应继续落实女干部配额制,适当提高配额。陆海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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