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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3个15万元政策扶持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

  2015年9月,贵州省发布《关于大力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加大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放宽创意设计等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创设扶持门槛,将从事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的实际货币投资限额由10万元放宽为不低于3万元,带动就业人数从5人放宽为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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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对进入当地统筹建立的文化创意园的微型企业,由创业所在县(市、区、特区)文化部门向同级微企办组织推荐,经营场所面积可不作要求,并按照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3个15万元政策扶持。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大力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文化局,微企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我省支持文化产业的相关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促进我省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发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文化及相关产业已贯穿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呈现出多向交互融合态势。推进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是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催生新兴业态、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的重要途径。各级文化部门、微企办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创新务实地开展扶持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工作。

  二、明确重点支持行业范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国统字〔2012〕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扶持除娱乐业外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具体行业如下:

  (一)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涵盖《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第三大类文化艺术服务第(一)中类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

  (二)文化艺术培训服务:涵盖《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第三大类文化艺术服务第(六)中类文化艺术培训服务,具体包括文化艺术培训、其他未列明教育等两个小类行业。

  (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涵盖《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第五大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具体包括广告服务、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等四个中类行业。

  (四)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涵盖《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第七大类工艺美术品的生产,具体包括工艺美术品的制造、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工艺美术品的销售等三个中类行业。

  (五)文化经纪代理服务:涵盖《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第八大类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第(三)中类文化经纪代理服务,具体包括文化娱乐经纪人、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等两个小类行业。

  (六)文化出租服务:涵盖《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第八大类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第(五)中类文化出租服务,具体包括文化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图书出租、音像制品出租等三个小类行业。

  (七)文化用品生产:涵盖《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第九大类文化用品的生产,具体包括办公用品的制造、乐器的制造等两个中类行业。

  三、加大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扶持指标倾斜支持。经创业所在县(市、区、特区)文化部门组织推荐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创业申请,各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应优先考虑,适度倾斜,经评审合格后可享受3个15万元政策扶持。

  (二)降低扶持门槛。进一步放宽创意设计等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创设扶持门槛,将从事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的实际货币投资限额由10万元放宽为不低于3万元,带动就业人数从5人放宽为不少于2人。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微型企业实际带动就业人数,按照每带动1人就业补助9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原则上按照每2万元实际货币投资额带动1名就业人员进行确定)。带动就业超过5人的,超过人数不再给予补助。

  (三)放宽经营场所面积要求。对进入当地统筹建立的文化创意园的微型企业,由创业所在县(市、区、特区)文化部门向同级微企办组织推荐,经营场所面积可不作要求,并按照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3个15万元政策扶持。

  四、资格审查

  创办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同意推荐材料,创业地县级微企办安排初审,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五、组织领导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微企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中心以及新闻媒介等场所和载体,广泛宣传支持文化及相关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将扶持文化及相关产业微型企业工作抓出特色、抓出成效。

  贵州省文化厅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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